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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为依法惩治妨碍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确保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 拷贝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载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假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假造信用卡”,以假造金融票证罪定罪惩处。假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假造信用卡”,以假造金融票证罪定罪惩处。
假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造信用卡5张以上反感25张的; (二)假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欠下额度分开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反感100万元的; (三)假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反感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假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尤其相当严重”: (一)假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假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欠下额度分开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假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情形。本条所称之为“信用卡内存款余额、欠下额度”,以信用卡被假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低存款余额、可欠下额度计算出来。
第二条 坚称是假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人、运输10张以上反感100张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小”;非法持有人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反感50张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极大”: (一)坚称是假造的信用卡而持有人、运输10张以上的; (二)坚称是假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人、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人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用于欺诈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出售、为他人获取假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诈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反他人意愿,用于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请信用卡的,或者用于假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请信用卡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用于欺诈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第三条 盗取、勾结、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不足以假造可展开交易的信用卡,或者不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展开交易,牵涉到信用卡1张以上反感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盗取、勾结、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罪定罪惩处;牵涉到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极大”。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获取欺诈的财产状况、收益、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牵涉到假造、变造、交易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牵涉到假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该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假造、变造、交易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假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惩处。
分担资产评估、验资、检验、会计学、审核、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获取欺诈的财产状况、收益、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该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获取欺诈证明文件罪和开具证明文件根本性不实罪定罪惩处。第五条 用于假造的信用卡、以欺诈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终止的信用卡或者假冒他人信用卡,展开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反感5万元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反感50万元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极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尤其极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之为“假冒他人信用卡”,还包括以下情形: (一)捡他人信用卡并用于的; (二)索取他人信用卡并用于的; (三)盗取、勾结、索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用于的; (四)其他假冒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达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欠下,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多达3个月仍不交还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坚称没偿还能力而大量欠下,无法交还的; (二)肆意挥霍欠下的资金,无法交还的; (三)欠下后深山、转变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移往资金,藏匿财产,躲避偿还的; (五)用于欠下的资金展开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逼不交还的不道德。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反感10万元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反感100万元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极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尤其极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所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逼不交还的数额或者仍未交还的数额。
不还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缴纳的费用。恶意透支应该追究责任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裁决宣告前已偿还债务全部欠下款息的,可以贬斥惩处,情节严重的,可以减免惩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债务全部欠下款息,情节明显严重的,可以依法不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第七条 违背国家规定,用于销售点终端机不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款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必要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该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惩处。
实行前款不道德,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并未还的,或者导致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并未还的,或者导致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尤其相当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该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惩处。第八条 单位犯本说明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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